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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作者: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来源:十堰市招投标网   日期:2011-11-2 14:58:55

  十标监发〔2010〕8号

  十堰市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试行)(鄂招标办[2009]95号)规定,结合十堰市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是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手段,在十堰市境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主体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项目概算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帐户,通过网上银行汇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以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申请时须将基本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完整准确地以电子拷贝和纸质媒介方式备入中心综合科,以备核对投标保证金的来源。因投标人提供的帐户信息错误而导致废标、保证金误退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扣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公告。

  第五条 投标人应建立网上银行收付方式,并将网上银行收付方式在投标申请时一并备入中心综合科。

  第六条 为方便投标人,减少投标保证金收退过程中的风险,中心不接受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中心综合科确定专人负责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管理。每一招标项目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网上银行帐号备案;核对投标人单位名称以及是否从其基本账户缴纳保证金等内容。

  第八条 中心投标保证金责任人必须在开标时,以书面形式真实准确地说明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帐信息,并在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证明书上签署姓名。

  第九条 中心投标保证金责任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5个工作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退费过程中,收退双方须签字确认退费结果。若有特殊情况须在同一文件上备注说明。

  第十条 招标结束,完成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费工作后,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管员将档案交中心信息技术科档案专管员归档。

  第十一条 在投标人基本帐户备案、保证金收取、到帐情况核查、退费的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保证金专管员、责任人须及时向中心领导及综合监管机构报告,保持帐面真实现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管员及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认真办理投标保证金各环节业务。对违规收退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十标监发〔20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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